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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336号

冉德生、牛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冉德生;牛振;孙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336号申请执行人冉德生,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牛振,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孙丹丹,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关于冉德生申请执行牛振、孙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豫0191民特128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生效后,牛振、孙丹丹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冉德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次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丹丹名下银行存款,因冻结金额较小,故未能实施扣划;

四、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1月3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由于被执行人牛振、孙丹丹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牛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富田丽景花园26号楼东3单元6层35号(不动产权证号:1601200709)的房屋一套;

八、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提起第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九、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钱幸军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终本申请,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同时暂停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除上述房产外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建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