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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刑初617号

阮某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阮某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刑初61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伟,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阮某伟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需要重新侦查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玉娟

审 判 员  钟秀芳

人民陪审员  翟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振智

书记员陈亮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