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帅权,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风菊,女,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李会云,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张帅权因与被上诉人杜风菊,原审被告李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帅权于2019年5月7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帅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