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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1民初2014号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1民初201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4年生,现住开封市金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韩立新

审判员  郝珠霞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一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