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122行审71号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莒县青岛路与北坛路交汇处疾控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1371122MB26434649。法定代表人赵东晓,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朱彦霖,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至裁判主文)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朱彦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县执法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执法局因被处罚主体不清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其作出的莒综土执罚字[2019]第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卢丙伟
审判员 赵纪刚
审判员 张新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