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122行审71号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朱彦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朱彦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122行审71号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莒县青岛路与北坛路交汇处疾控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1371122MB26434649。法定代表人赵东晓,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朱彦霖,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至裁判主文)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朱彦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县执法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执法局因被处罚主体不清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其作出的莒综土执罚字[2019]第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卢丙伟

审判员  赵纪刚

审判员  张新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