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9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77707224C。
法定代表人:龚九春,职位。
被执行人: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澄浏路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010418。
法定代表人: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与当事人关系),住址。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靳冠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