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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9执1153号

河北华旭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华旭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9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77707224C。

法定代表人:龚九春,职位。

被执行人: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澄浏路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010418。

法定代表人: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与当事人关系),住址。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靳冠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