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406民初2471号
原告:黄保文,女,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芬,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黄保文女儿。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
法定代表人:杨涛,系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黄保文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保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保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就餐款1329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经营如春酒家。2009年开始,被告单位在如春酒家招待就餐。到2013年,共欠原告餐款1万多元。原告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餐款13292元,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出具的欠款单、欠条为证,被告亦未到庭否认,被告应予支付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保文餐费132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转芦范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庆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翠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