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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2财保143号之一

关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关国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2财保143号之一解除

申请人: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5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再武,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关国友,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黑1182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关国友在五大连池农业银行格球山分理处个人账号为62×××66中的存款44,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9年6月25日,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国友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关国友在五大连池农业银行格球山分理处个人账号为62×××66中的存款44,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60元,由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