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1480号 黄天嵩、雷木连、李崇光、李振业、李伟业: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天嵩与被执行人雷木连、李崇光、李振业、李伟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雷木连、李崇光、李振业、李伟业协助原告黄天嵩办理肇庆市端州区大鼎路10号肇庆锦绣山河花园一区9号楼1单元203号房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9257元(原告黄天嵩已预付),由被告雷木连、李崇光、李振业、李伟业负担。因被执行人雷木连、李崇光、李振业、李伟业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黄天嵩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送达(2019)粤1202执14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12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至肇庆市端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原属雷木连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大鼎路10号肇庆锦绣山河花园一区9号楼1单元203房[产权证号:肇字第**]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天嵩(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1********)名下。申请执行人黄天嵩自愿放弃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9257元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黄天嵩确认被执行人雷木连、李崇光、李振业、李伟业已全部履行(2018)粤12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雷木连、李崇光、李振业、李伟业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