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良,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安,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第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李学良因与被上诉人李四安,
原审
第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学良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学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