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584-2号 申请执行人杜永健,男,汉族,1961年4月9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黎嘉兴,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伍淑珠,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杜永健与黎嘉兴、伍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黎嘉兴、伍淑珠的银行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