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723民初1294号

祖某与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祖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23民初1294号

原告:祖某,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乾安县安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198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原告祖某与被告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某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要求唐某每年给付我赡养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唐某系继父子关系,唐某于10岁时随着其母亲与我一起生活,我已对唐某履行抚养义务,现我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极其困难。唐某对我置之不理,我与唐某协商赡养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唐某辩称,我不同意每年给付4000元赡养费,我同意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我生活困难,我有两个孩子,只有我一个人挣钱养家,我每个月能挣3000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系被告的继父。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有:种植了6亩地、村里给的每个月的100元的保险一年1200元、和买卖1头驴。被告的主要经济来源有:在屠宰场上班,一个月3000元,一年卖1垧多地4000元,还有2块地让原告种了,这2两块地能卖600-700元,媳妻子没有工作陪读2个孩子,两个孩子都上小学了,在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对此原告不认可被告妻子没有工作,称其妻子在饭店打工,每个月1000-2000元。原告称每年生活费需要3000元,对此被告仅认可1500元。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考虑被告生活条件普通,且原告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故酌情判令被告唐某给付原告赡养费每年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祖某今年的的赡养费2000元,自2020年起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兰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