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民初50号之一
申请人:林世仁,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茵茵,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叶兰清,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被
申请人: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元江路****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833324。
法定代表人:林维群。
被
申请人:辛笛,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林世仁诉被告叶兰清、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辛笛、林连花、林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林世仁的申请,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粤19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叶兰清、辛笛、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681756.65元的财产,其中对叶兰清、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的账户实施了续封保全措施。另外,本案在移送本院审理前,林世仁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粤01民初200号民事裁定,对叶兰清名下的粤S×××**的丰田小型汽车一辆、粤S×××**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实施了查封,期限从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现申请人林世仁以被冻结的叶兰清、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的账户以及被查封的叶兰清的车辆的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世仁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叶兰清、辛笛、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681756.6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婧儿
审判员 何玉煦
审判员 殷莉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动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