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3932号
原告:周某,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夏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芳
书 记 员 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