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0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何彦云,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静雷,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彦云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彦云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02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