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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3260号

王秀梅与白东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秀梅;白东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工资款97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工资款9700元,当庭兑付2000元,于2019年7月5日前偿还500元,之后逐月于每月5日前偿还5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承担(已缴纳)。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已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25执326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   

二0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