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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执357号

张鹏城、陈兴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鹏城;陈兴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城,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陈兴俤,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城与被执行人陈兴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鹏城依据(2016)闽012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2019年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于2018年2月20日、3月19日、5月6日、6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祺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