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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818号

骆民宗、骆杰明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骆民宗;骆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民宗,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主送,福建真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杰明,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上诉人骆民宗因与被上诉人骆杰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骆民宗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是骆祖荫名下的房屋,其依法继承取得,有土改确权证为据。房屋虽然倒塌了一部分,但是还有北墙存在。骆杰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侵占其依法继承的房屋用地,属于侵权纠纷。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认为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而裁定驳回骆民宗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骆杰明未作答辩。 骆民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骆杰明拆除侵占骆民宗旧平屋面积52㎡(东西长4m,南北长13m,以实地勘验为准)的建筑物,恢复旧平屋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是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村民,骆民宗系张梅(已去世)、骆祖荫(已去世)的长子。惠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联(NO:0071191#)记载骆祖荫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街有平屋1间,面积壹分陆厘,东至文彬厝,西至朝基厝,南至坚顺壁,北至溪。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讼争地块现场勘验,骆民宗主张的骆祖荫的房屋仅北面墙尚存,东面、西面、南面的墙体均已不存在。骆杰明房屋建在现场北面墙以南约10.2米处。 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向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骆民宗于1982年5月28日获准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基建动用耕地,面积1分9厘,该地于1996年4月24日经惠安县土地管理局重新确权为面积136.1㎡宅基地。一审法院向泉州台商投资区国土资源局调取2010年、2018年案涉地块的航拍图,航拍图显示在骆杰明建设案涉房屋前讼争地块房屋已倒塌并未有完整的店面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的原则,虽然土改房屋确权应以当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准,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结合一审法院调取的讼争地块2010年的航拍图及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情况,在骆杰明建设其房屋前,骆民宗所主张的骆祖荫的房屋已经倒塌(只剩北面墙),其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原告在台商投资区××镇××村××地,因此,诉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骆民宗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骆民宗向本院提供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一份,因该证据与本案处理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查明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在1950年间登记在骆祖荫名下,骆民宗系骆祖荫的继承人之一,其基于继承关系就案涉房屋提起本案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本案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翔峥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郑玉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雯娟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