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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4民初2271号

孟庆喜与张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孟庆喜;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2271号

原告:孟庆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泰来县。

被告:张艳,女,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泰来县。

原告孟庆喜与被告张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孟庆喜以与张艳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孟庆喜负担。原告已实际交纳650.00元,应退还325.00元。

审 判 长  李 礼

人民陪审员  曹志发

人民陪审员  马跃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