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2271号
原告:孟庆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泰来县。
被告:张艳,女,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泰来县。
原告孟庆喜与被告张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孟庆喜以与张艳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孟庆喜负担。原告已实际交纳650.00元,应退还325.00元。
审 判 长 李 礼
人民陪审员 曹志发
人民陪审员 马跃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