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2民初1448号
原告: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677634047(1/1)。
法定代表人:刘汉祖,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9590881H。
法定代表人:丁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50884元,并支付该款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暂计5990.86元(自起诉之日起以该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三个月,实际应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陆续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多种光电设备零件,具体的是由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订单方式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物,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要求的数量向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货,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则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及金额付款。在上述期间,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次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款共计550884元,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分别按约向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订单所要求采购的货物,但对于货款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以支付。 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起分四次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采购电机等设备,货值总计为550884元,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依约将货物送至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地址,由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签收。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付款。
本院认为,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根据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需要,向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机器设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总共向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价值总计为550884元,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义务依照约定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逾期罚息利率。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判决如下: 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机器设备款55088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9元,减半收取计4684.5元,由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明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阿彬
书记员汤丹凤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履行款账号: 户名:云霄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云霄支行 账号:40×××47 温馨提示:缴纳履行款时应标注案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