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106民特282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1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某1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李某某1与刘某某共育六个子女,长子:李某某2、次子:李某某3、三子:李某某、四子:李长明(已病故)、长女:李某某4、次女:李某某5。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三子,被申请人于1995年12月15日因患小脑萎缩走失,申请人与兄弟姐妹于1995年12月到天津公安局红桥分局咸阳北路派出所报案,公安红桥分局咸阳北路派出所多次查找未果。申请人之母刘某某于1998年2月27日去世。被申请人李某某1名下无遗产。现被申请人已走失满四年,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1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即下落不明人李某某1,男,192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李某某系被申请人李某某1之三子。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1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1仍然下落不明。审理中,李某某1的兄妹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表示对宣告李某某1死亡无异议。李长明之妻庭审后到庭。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李某某1的家庭成员登记表、天津市咸阳北路派出所证明两份,证明一:我界居民李某某1,男,出生日期:1927-9-11,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天津市红桥区经查李某某11995年12月15日患小脑萎缩走失,于2002年10月16日因走失注销户口。证明二:李某某11995年12月15日因小脑萎缩走失,因李某某1走失多年,其亲属始终未发现李某某1下落,并提出申请注销李某某1户口,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之规定,于2002年10月16日我所按照走失人口注销李某某1之常住户口。此情况只是公安机关管理户口之形式,不作为李某某1死亡之依据、申请书一份,证明: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同意申请人李某某至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1死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1于1995年12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天津公安局红桥分局咸阳北路派出所出具证明所证实。被申请人李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李某某1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李某某1的公告也已满一年,李某某1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1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志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