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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347号

汪传陆、常青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传陆;常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汪传陆,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常青松,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青松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354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孝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