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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执713号

程一真、邓一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一真;邓一旻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程一真,女,汉族,1954年3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邓一旻,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程一真与被执行人邓一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一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参与被执行人房产首封法院的执行分配。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金程

审判员  吴明烽

审判员  刘备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 时间:2019年6月27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林金程吴明烽刘备战 记录人:叶涛 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 林:申请执行人程一真与被执行人邓一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一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参与被执行人房产首封法院的执行分配。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同意,请评议: 吴:同意经办人意见。 刘:同意经办人意见。 合议庭一致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