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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2653号

吴佳豪与叶铭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佳豪;叶铭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2653号

原告:吴佳豪,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616。

被告:叶铭锴,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

原告吴佳豪与被告叶铭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佳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吴佳豪已预交),由吴佳豪负担。吴佳豪多预交的受理费500元,经吴佳豪申请,本院退还予吴佳豪。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凯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