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2653号
原告:吴佳豪,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616。
被告:叶铭锴,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
原告吴佳豪与被告叶铭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佳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吴佳豪已预交),由吴佳豪负担。吴佳豪多预交的受理费500元,经吴佳豪申请,本院退还予吴佳豪。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凯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