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848号罪犯宋占永,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2003)定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占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占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余刑十一年十一个月零五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冀08刑更1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占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占永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承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30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宋占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占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金小雁
审判员 朱彦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允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