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21民初1912号

张全亮、刘益辰等与杨滟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全亮;刘益辰;杨滟兮;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1912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全亮、原告刘益辰与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被告杨滟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2日8时03分,被告杨滟兮驾驶车牌号为鲁CW××××的小型客车沿桓台县东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岳路与工业街路口北侧处,撞至在其前方行驶的原告张全亮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致原告张全亮和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原告刘益辰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杨滟兮负全部责任,原告张全亮无责任,原告刘益辰无责任。肇事鲁CW××××号车辆在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缴纳各项保险,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张全亮医疗费14426.54元,误工费11400元,护理费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500元,计33306.54元;赔偿原告刘益辰医疗费25923.41元,护理费1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1879.5元,住宿费1773元,餐费318元,财产损失4400元,计46743.91元;两被告赔偿原告刘益辰后续治疗费100000元,赔偿原告张全亮后续治疗费(以法医鉴定为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滟兮系我院正式在编干警,据此特殊原因,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附:案卷一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