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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执异7号

张委、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委;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钟庆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执异7号 案外人:钟庆根,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

申请执行人:张委,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建设路(水晶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0688114D。

法定代表人:李洪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委与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9)皖1623执恢3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龙腾公司位于利辛县××商铺××区××楼××、××、××区××楼××、××、××、××、××、××、××号。案外人钟庆根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钟庆根称,2016年11月29日,其一次性付清房款方式购买金龙国际商贸港D区14幢1层115号商铺,并与龙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利辛县房产局依法依规办理上述房屋的合同网签备案,取得《利辛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合同编号及备案单号为2016110980。龙腾公司早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也于2018年6月23日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他人占有使用至今。综上,请求中止对金龙国际商贸港D区14幢1层115号商铺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9)皖1623执恢38号执行裁定所涉及的房屋并不包含案外人钟庆根主张权利的房屋。故案外人所提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钟庆根的异议申请。 如异议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海涛

审判员  季 飞

审判员  贾清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