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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初70号之三

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初70号之三复议

申请人: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廖柳,该公司总经理。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赣民初70号之二变更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复议称,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五处房地产不具备等值财产的条件,变更财产保全范围为冻结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五处房地产不利于执行。据此,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70号之二民事裁定,并继续查封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天佑路支行36×××94账号、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延西支行52×××50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出具单位江西寰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且估价程序合乎法律规定,对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为所有权人的南昌市五栋办公房地产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所得估价4026.31万元,与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的标的额基本相当,不会影响到本案的后续执行。且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如查封其基本账户,将导致企业无法经营而陷入绝境,不利于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实现其诉讼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南昌泰同劳务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长  黄训荣

审判员  段亦枫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满洋

书记员余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