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611号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10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PH3E7E。
法定代表人:张晶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彬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星城娱乐会所,经营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新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9KQ7XT。 经营者:王跃生。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星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