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梁立新,男被执行人许朝村,男被执行人陈春英,女申请执行人梁立新与被执行人许朝村、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湘04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朝村、陈春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1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许朝村、陈春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000元,尚有19000元未执行到位。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春英
审判员 李常成
审判员 谢海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