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4510号 
原告:臧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代码:XXXXXXXXXXXXXX2940。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卜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陕西某公司、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将本案所涉的款项兑付给原告,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登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