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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4510号

臧国兴与卜崇兴,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国兴;卜崇兴;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4510号 

原告:臧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代码:XXXXXXXXXXXXXX2940。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卜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陕西某公司、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将本案所涉的款项兑付给原告,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登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