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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5执560号

张远奎、宣恩县清江源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远奎;宣恩县清江源物业有限公司;宣恩县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5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张远奎,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宣恩县清江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北路河滨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71522021D。法定代表人李泽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宣恩县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942128515。法定代表人田霖,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远奎与被执行人宣恩县清江源物业有限公司、宣恩县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71164元。现申请执行人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朦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