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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91执195号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梁铭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梁铭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执195号

被执行人:梁铭锋,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 梁铭锋刑事罚金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刑终253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铭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显示地址不详、电话空号。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证券可供执行,名下亦无车辆等已登记的动产;通过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铭锋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491执1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