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202执170号之四

高要区回龙镇永生昌五金加工厂、端州区和兴五金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要区回龙镇永生昌五金加工厂;林伏文;沈静;端州区和兴五金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高要区回龙镇永生昌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松塘村(土名牛俺岗),组织机构代码441283600241141。

被执行人:端州区和兴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云桂路西边风华路北侧**大洲森村村边厂房第1、2卡,组织机构代码L3356548-1。

被执行人:林伏文,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沈静,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要区回龙镇永生昌五金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林伏文、沈静、端州区和兴五金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要区回龙镇永生昌五金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高要区回龙镇永生昌五金加工厂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