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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91执恢13号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介休市双盛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介休市双盛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李焕庆;边定胜;李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董事长。

被执行人:介休市双盛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定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焕庆,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执行人:边定胜,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执行人:李海梅,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 本院在执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双盛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李焕庆、边定胜、李海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廊开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款项128083.8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32元、执行费182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91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