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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执恢9号之一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王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2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梁彦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鑫、黄毅,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国营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5673776D。

法定代表人:乔香芹。

被执行人: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3大街南段**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0575636J。

法定代表人:高纪文。

被执行人:乔香芹,女性,1963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高纪文,男性,1963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王森,男性,1988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王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3000000元以及截至2018年3月15日的利息236205元、罚息84172.5元、复利6627.32元,合计3327004.82元。

二、被告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王森对第一项至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王森邮寄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24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6月7日通过系统三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予以查封。本院经开封市房地产档案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王森名下没有房产,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到期债权和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