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2501民初1271号

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个旧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个旧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01民初1271号

原告: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新冠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个旧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鸡街镇燃料公司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江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个旧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桂传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施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