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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执1号之一

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吴建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吴建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1774270Q,住所地晋江市内坑长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友。

被执行人:吴建安,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82民初1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建安未能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吴建安支付货款1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因查无被执行人行踪,本院依法制作拘留手续,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上述事实,有(2019)闽0582执1号执行通知书、(2019)闽0582执1号限制消费令、(2019)闽0582执1号失信决定书、(2019)闽0582执1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附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凯思 执行员  张毓群 执行员  叶宏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丽萍 合议笔录 时间:2019年6月27日 地点:晋江市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执行长陈凯思,执行员张毓群、叶宏文 案件主办人:叶宏文

书记员:林丽萍 评议: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叶宏文: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82民初1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建安未能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吴建安支付货款1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因查无被执行人行踪,本院依法制作拘留手续,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上述事实,有(2019)闽0582执1号执行通知书、(2019)闽0582执1号限制消费令、(2019)闽0582执1号失信决定书、(2019)闽0582执1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附卷。 我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张毓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也依法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陈凯思:同意承办人意见,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合议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案件廉政事项自查表 (承办人填写) 案号:(2019)闽0582执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建安 启 动 阶 段 立案时间 2019年1月2日 转出时间 20 年 月 日 承办人:叶宏文 审核人:陈凯思 [ ]有无超期限 [ ]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财 产 查 控 阶 段 转入时间 20 年 月 日 转出时间 20 年 月 日 承办人: 叶宏文叶宏文 审核人:陈凯思 [ ]有无超期限 [ ]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财 产 变 现 阶 段 转入时间 20 年 月 日 转出时间 20 年 月 日 承办人: 叶宏文 审核人:陈凯思 [ ]有无超期限 [ ]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综 合 结 案 阶 段 转入时间 20 年 月 日 转出时间 20 年 月 日 承办人: 叶宏文 审核人:陈凯思 [ ]有无超期限 [ ]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承办人: 审核人: 备注:该表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由阶段负责人审核,如有发现该问题的,请在方括号内打“√”,并附书面情况说明。如未发现请打“×”。 结案审批表(执行) 承办人: 叶宏文 执行庭室 执行局 案号 (2019)闽0582执1号 原审案号 (2018)闽0582民初1102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移交委托)执行人 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吴建安 执行标的 170000.00 元 实际执结金额 元 立案日期 2019年1月2日 结案日期 2019 年6月27日 执行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意见 拟报结。 签名: 年 月 日 庭长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信息已录入比特软件系统 (执行局和法警队案件) (操作人签名) 本表信息已录入《OA管理系统》 (操作人签名) 本表信息已录入《全国执行案件系统》(操作人签名) 报结说明 报结前,业务庭应及时在OA系统录入除结案日期以外完整的案件信息,并上传符合文印要求的裁判文书。填写本表报送审判管理中心录入结案日期。结案日期为20日前,但在20日后报送《结案审批表》的,且顺延结案日期不会超审限的,将顺延报结日期,作为下一月结案数。 备注   本表由审判管理中心保管一份,直至归档。 移交档案室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执行案件廉政监察工作日志表 (廉政监察员填写) 案号:(2019)闽0582执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建安 廉 政 监 察 工 作 情 况 记 录 正常。 廉政监察员 时间 201 年 月 日 备注:情况记录如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