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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执986号之十四

景迢辉、钟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迢辉;钟志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8执986号之十四

申请人:景迢辉,男,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钟志勇,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8执986号之十裁定书,于2019年0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志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志勇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