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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民初1348号

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郎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6民初1348号

原告:郎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郭某,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