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6民初1348号
原告:郎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郭某,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