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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刑初40号

黄金南、朱容姣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挪用资金
当事人
黄金南;朱容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南,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团风县团风镇花园铺村党支部书记,住团风县。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辩护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310863385。辩护人汪涛,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275239。被告人朱容姣,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团风县团风镇花园铺村妇女主任,住团风县。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倪锋,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139713。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南、朱容姣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芳、钟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南及其辩护人童劲松、江某、被告人朱容姣及其指定辩护人倪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朱容姣找到时任团风县团风镇花园铺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黄金南,希望从村集体借50万元给其丈夫卢仲华用于生意上的周转。两被告人找到时任团风镇黄草湖村书记方木旺,让其以黄草湖村的名义从花园铺村借款60万元。2015年1月24日,黄金南与方木旺签订了一份假借款协议书,黄金南出具了一份60万元的欠条给方木旺。花园铺村出纳将60万转给方木旺,方木旺当天转给黄金南10万元,转给朱容姣50万元,朱容姣给黄金南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2018年6月份,方木旺找到黄金南要求将这60万元平帐,黄金南就让村里会计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收据给方木旺,将欠条收回,并将朱容姣出具的50万欠条交给会计做账。因村里欠村民华某的鱼池补偿款,黄金南向华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然后让华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村里做账。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金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童劲松、汪涛对指控的罪名及挪用金额没有异议,辩称借钱手续都是朱容姣和方木旺去办的,黄金南将这10万元用于支付村里开支,并非黄金南个人消费;黄金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金南自愿认罪,已向村集体退还了挪用款项,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容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倪锋辩称,被告人朱容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取得了村集体谅解,自愿认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朱容姣找到时任团风县团风镇花园铺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黄金南,希望从村集体借50万元给其丈夫卢仲华用于生意上的周转。两被告人找到时任团风镇黄草湖村书记方木旺,让其以黄草湖村的名义从花园铺村借款60万元。2015年1月24日,黄金南与方木旺签订了一份假借款协议书,黄金南出具了一份60万元的欠条给方木旺。后黄金南安排村里出纳黄等兰将60万转给方木旺,方木旺当天转给黄金南10万元,转给朱容姣50万元,朱容姣给黄金南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2018年6月份,方木旺找到黄金南要求将这60万元平帐,黄金南就让村里会计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收据给方木旺,将欠条收回,并将朱容姣出具的50万欠条交给会计做账。因村里欠村民华某的鱼池补偿款,黄金南向华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然后让华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村里做账。同时查明,团风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朱容姣到案经过及认罪态度情况说明,被告人朱容姣于2018年8月24日在纪委监委调查黄金南涉嫌犯罪问题期间,作为证人能够主动交代调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涉嫌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黄金南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已将挪用资金予以归还。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团风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黄金南、朱容姣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8月25日被抓获归案。2、朱容姣农商银行账户流水,证实:朱容姣的农商银行卡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方木旺转帐50万元。3、卢仲华帐户流水,证实:卢仲华于2015年3月2日收到朱容姣转帐22万元。4、黄等兰农商银行帐户流水,证实:黄等兰于2015年2月12日向方木旺转帐60万元。5、方木旺农商银行帐户流水证实:方木旺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黄等兰转帐60万元。方木旺并于当天将这60万元分别转帐给黄金南10万元,转帐给朱容姣50万元。6、花园铺村记帐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借款协议书复印件,证实:2015年1月24日黄草湖村与花园铺村达成借款协议,花园铺村借款60万元给黄草湖村。7、黄草湖村记帐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2015年1月21日,黄草湖村收到花园铺村60万元借款,于2018年3月10日向花园铺村还款60万元。8、团风县团风镇黄草湖村民委会记账凭证(借条2张、收款收据2张、资金拨付审批表等),证实:黄金南和朱容姣所挪用资金的来源系集体资金以及黄金南和朱容姣通过以黄草湖村名义借款60万元的事实。9、团风镇财政所结算凭证,证实:朱容姣于2018年11月26日还款50万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1、方木旺(团风镇黄草湖村书记)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黄金南和朱容姣为了借钱周转找到方木旺,让他以黄草湖村名义从花园铺村借款出来。2015年1月24日,黄金南与方木旺签订了一份假的借款协议书,黄金南并出具了一份60万元的欠条。后黄金南安排村里出纳黄等兰打款60万到方木旺账号上,方木旺将这60万元当天分两笔分别转账给黄金南10万元、朱容姣50万元。2018年6月份,方木旺找到黄金南要求将这60万元平帐,后黄金南就让村里张会计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收据,并将欠条收回。2、陈良贵(团风镇黄草湖村委会财经委员)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黄金南多次找到方木旺,想通过黄草湖村借60万元钱出来,后来黄金南与方木旺签订了一份假的借款协议书,并分别签字加盖各村公章,方木旺安排陈良贵开具了一张60万元的收据。2018年上半年,黄金南带来一张60万元的收据,要求把这笔钱走账,并将借款协议当面撕毁。3、汪见(团风县团风镇财政所副所长)证言证实:1、团风县团风镇集体资金财物管理制度;2、花园铺村借给黄草湖村的60万元是村集体的钱,主要就是征地补偿款。4、童国祥(现任花园铺村书记)证言证实:1、花园铺村在黄金南当书记期间,村里有一些集体开支需要结账时都是黄金南带着村会计、财经委员黄等兰去结账或者黄金南直接安排黄等兰去结账。2、2015年2月份,堵城开鱼池的夏老板在黄金南家中要钓鱼的钱,不知道黄金南结账没有。这些开支有些是招呼客人钓鱼的集体开支,有些是黄金南个人的开支。3、村里欠付胖子酒店吃饭的钱大概有2万元一直没有结算。4、2014年3月份之前,村里欠黄金南妹妹副食店的钱童某经手都结算了,3月份之后,就没有经手了。5、张某(团风镇花园铺村出纳)证言证实:2018年3月份,黄金南让张某开一张60万元的收款收据给黄草湖村的会计陈良贵,陈良贵交给黄金南一张纸,后黄金南拿出两张借条(一张是朱容姣打的50万元的借条、一张是华某打的10万元的借条)交给张某冲抵开给黄草湖村的收据。因借条不能做账,这个帐就一直没有做。6、卢仲华(团风镇花园铺村村民)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卢仲华通过妻子朱容姣找到花园铺村书记黄金南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具体怎么操作都是由朱容姣做的,中间还通过黄草湖村转了一下。因生意亏本了,这笔钱一直没有还。7、华映红(团风镇花园铺村村民)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的一天,黄金南让华某帮他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他,黄金南并出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华某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1、黄金南供述证实:1、2014年年底,朱容姣找到黄金南,希望从村里借点钱给丈夫用于生意上的周转。后朱容姣和黄金南找到黄草湖村书记方木旺,让他以黄草湖村名义从花园铺村借款60万元,给朱容姣50万元、给黄金南10万元。2015年1月24日,黄金南与方木旺签订了一份假的借款协议书,黄金南并出具了一份60万元的欠条。后黄金南安排村里出纳黄等兰打款60万到方木旺账号上,方木旺将这60万元当天分两笔分别转给黄金南10万元、朱容姣50万元。朱容姣打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给黄金南。2018年6月份,方木旺找到黄金南要求将这60万元平帐,后黄金南就让村里张会计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收据,并将欠条收回。黄金南将朱容姣的50万元欠条交给张会计做账,自己借的10万元,因村里欠村民华某的鱼池补偿款,就让华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村里做账,黄金南再向华某打了10万元的借条。2、这10万元用于付村里欠的付胖子酒店47000元、27000付给堵城姓夏的钓鱼的钱、还有24000元钱用于结算村里以及黄金南平时在村路边黄蓝副食店拿烟酒欠的钱,结这个钱童国强知道。3、朱容姣和黄金南借的60万元钱都没有归还给村里。2、朱容姣供述证实:2014年年底,朱容姣找到黄金南,希望从村里借点钱给丈夫用于生意上的周转。因借钱给私人违反规定,黄金南提出以其他村里名义借款的方式转出来。后朱容姣和黄金南找到黄草湖村书记方木旺,让他以黄草湖村名义从花园铺村借款出来。2015年1月24日,黄金南与方木旺签订了一份假的借款协议书,黄金南并出具了一份60万元的欠条。后黄金南安排村里出纳黄等兰打款60万到方木旺账号上,方木旺将这60万元当天分两笔分别转给黄金南10万元、朱容姣50万元。朱容姣写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给黄金南。朱容姣将收到的50万元转账给丈夫卢仲华22万元,剩下的钱也用于支付丈夫生意上的支出。辩护人童劲松、汪涛提供了一份团风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一张,拟证实被告人黄金南有投案自首情节和已退清挪用款项10万元。指定辩护人倪锋提供了一份团风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实被告人朱容姣有投案自首情节和退还挪用款项50万元。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认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南、朱容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容姣在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时,便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容姣在案发后认罪、悔罪,主动退还了挪用款项,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上述量刑情节所发表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金南第一次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并未供述自己挪用了10万元,而是说将这10万元付给华某了,其不具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认为黄金南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金南自愿认罪,积极退还挪用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金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朱容姣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减去先前羁押的95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帅克

审 判 员  程晓华

人民陪审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