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926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程文静涛,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张小密,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文静涛与被执行人张小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密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80000元;交纳诉讼受理费275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张小密名下无存款、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张小密因脑内结核压迫神经导致身体身体左边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4、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张小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小密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亦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程文静涛释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