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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执384号

薛某会、薛某红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薛某会;薛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0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会,男,1935年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薛某红,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薛某会与被执行人薛某红为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8)冀040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某会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某红履行(2018)冀040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某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以及传唤形式向被执行人薛某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相关财产信息;3、经实地前往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4、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予以公布;5、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资产线索;6、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冀D×××**、冀D×××**两辆二轮摩托,未实际控制;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薛春会,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执行标的11482元未能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代理

审判员  苏延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