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27民初471号

王爱兵与刘寅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爱兵;刘寅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7民初471号

原告:王爱兵,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寅辰,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王爱兵与刘寅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王爱兵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王爱兵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晓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