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7民初471号
原告:王爱兵,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寅辰,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王爱兵与刘寅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王爱兵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王爱兵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晓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