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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9执109号

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29执109号徐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下疃××村,联系电话158××******夏某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夏旧城村徐某某申请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巨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29民初10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29民初10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晓宁执行员  张志钦执行员  高立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