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29执109号徐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下疃××村,联系电话158××******夏某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夏旧城村徐某某申请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巨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29民初10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29民初10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晓宁执行员 张志钦执行员 高立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