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陈容芬,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陈肖明,男,汉族,1984年1月5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陈容芬与陈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肖明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未能扣押,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