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947号罪犯柯万潮,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万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冀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冀08刑更16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万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万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承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25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柯万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柯万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燕金玲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允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