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曹志周,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丘市,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南国才,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丘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志周与被执行人南国才(2018)鲁0784民特26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栾玉成
审判员 王砚荣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