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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483号

曹志周、南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曹志周;南国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曹志周,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丘市,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南国才,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丘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志周与被执行人南国才(2018)鲁0784民特26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栾玉成

审判员  王砚荣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