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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12民初907-1号

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12民初907-1号

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长香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徒新城长香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东平,公司经理。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苏1112民初9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位于丹徒区长香路196号“山水半岛”项目的房产33套及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上述房产原系轮候查封,现已成为首封。其中有6套房产按约已出售给他人,33套房屋价值8000万,而申请人申请查封财产标的为450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已被查封的银行账户及该6套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镇江市网上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显示,本院已查封的33套房产经物价局核价确已超出4500万元,被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的山水半岛家园35幢102室、29幢102室、18幢103室、26幢102室、40幢301室及45幢304室房产及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寿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安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