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民初237号之二
原告: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鼓楼街**。
法定代表人: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张家场乡云西村同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苏某1,男,现年58岁,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女,现年58岁,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被告:苏某2,女,现年35岁,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苏某1、李某、苏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我行借款本金1960万元和至2019年6月3日利息511560元,共欠本息20111560元,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人被告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苏某1承担抵押担保偿还责任,同时判令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特别保证被告王某、李某、苏某1、苏某2承担保证担保偿还责任;3、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96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用途续贷,贷款期限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约定年利率8.70%,货款逾期后按照原贷款利率上浮50%作为罚息率计算利息。被告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 责任公司、苏某1为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 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独立的最高额抵押 合同。原告给付被告借款后,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3月25日共偿还利息13次,偿还利息金额1558363.35元。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拖欠借款利息至2019年6月3日,欠利息511560元,共欠本息2011156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子归还,被告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苏某1也未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还款责任,被告王某、苏某1、李某、苏某2未按照特别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故原告依法对六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中书写的被告名称之一为“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经核实原告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诉的该被告并不存在。原告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诉的被告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颢译 来自: